为进一步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,促进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康可持续发展,3月24日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了《关于调整完善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(潍人社<2012>31号)》,对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调整如下:
一、提高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。自2012医疗年度起,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60000元提高到78000元。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240000元提高到270000元。
二、降低住院个人自付起付标准。参保人员在一个医疗年度内,第一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:社区卫生服务机构300元,一级医院400元,二级医院600元,三级医院900元;第二次住院,根据医院等级不同分别按上述标准减100元;从第三次住院开始,个人不再承担起付标准。
三、增加部分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。将脊髓空洞症、肝硬化等21种疾病纳入门诊特殊慢性病报销范围,降低住院费用。
提高部分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的门诊医疗费用最高限额。一个医疗年度,将Ⅰ、Ⅱ型糖尿病、高血压Ⅲ期(心、肾、脑、眼并发症)统筹基金支付的门诊医疗费用限额,由3000元提高到4200元。
四、调整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最高支付标准。将基本医疗保险一、二、三级医疗的日床位费最高支付标准调整为10元、20元和30元。
五、增加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治疗门诊特殊慢性病的病种。患自身免疫性肝炎、慢性支气管炎、支气管哮喘、高血压Ⅲ期(心、肾、脑、眼并发症)、冠心病(心功能Ⅲ级)、精神病的参保人员,可从已公布的定点慢性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选择一家就医。
六、调整公务员医疗补助对象的医疗补助标准。
七、调整结算单位范围。
此次调整自2012年4月1日起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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